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15
1、依据、条件、内容: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:在林区经营(含加工)木材,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。
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,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。
河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办法第四十四条: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。凡在太行山生态林区,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、长江防护林区、淮河防护林区、平原农田防护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。
严禁无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。
2、程序:准备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,首先写出书面申请,并载明所应提交的材料,交由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初步审核,符合发证的条件的,即由县林业局领导审批签字后,方可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。
3、要求提交的材料:申请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;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认定书;经营场地面积、规模、设备数量、生产能力、资金数额证明、经营人员数量及文化程度等。